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證書不得使用於其他非證書所認定規格之產品,亦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擅自使用或偽造、變造證書者,應依法追究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