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2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機關(構)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得定明獎勵措施,其獎勵額度,不受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