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職能基準,推動自辦能力鑑定及民間能力鑑定採認。為推動前項業務,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邀集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諮詢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