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職能基準,推動自辦能力鑑定及民間能力鑑定採認。
為推動前項業務,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邀集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諮詢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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