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民間能力鑑定採認 第1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