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其他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
- 第49條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
- 第50條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
- 第5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
- 第52條聘(僱)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即予解聘(僱)。
- 第53條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
- 第55條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主任以上人員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第55-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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