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45條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