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八章 出勤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