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升遷 第20條 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年終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內部甄審,調升約僱人員職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