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