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四、無形資產之引進。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六、差旅費。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除前項所列之項目外,尚包括下列項目:一、委託勞務費。二、教育訓練費。三、推廣宣傳費。前二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