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
- 第14條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第15條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
- 第16條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
- 第17條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一、未依計…
- 第17-1條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
- 第19條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
- 第20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計畫,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
- 第21條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
- 第21-1條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業創新活動事項提供獎勵。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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