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計畫,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受補助人違反前項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