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7-1條 法規: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第17-1條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依前項規定應追回補助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