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