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一、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三、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四、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五、許可期限。六、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