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指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產生者 再生利用者 清運 貯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