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之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管理機關利用前項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前二項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