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4條 法規: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五、用途。六、儲存量。七、進出口數量。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