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創新性,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運用未於國內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二、將既有或已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以具差異性之服務、營運模式或實驗場域,應用於創新實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