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稱已評估潛在風險並定有相關因應措施,及其他與創新實驗計畫相關之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指下列事項: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交通運輸、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之最大風險。二、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創新實驗產生之風險態樣、風險監控及因應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