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件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申請人為法人時,登記日期、地址…
- 第5條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二、未符合本辦法…
- 第6條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具體成效。二、實驗…
- 第7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但書所稱重要事項,指創新實驗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主要管理創新實驗者。三、無人載具及其形式。四、本…
- 第8條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創新實驗計畫,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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