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件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