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團體,應於技術研發、法規研擬或產業推動等領域具備三年以上經驗,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三、審查會議之召開。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