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紀錄資料,指下列資料:一、日期及時戳。二、無人載具之位置及速度。三、無人載具狀態,包括係由人為控制、自動駕駛模式或遠端電傳控制。四、自動駕駛模式中由監控操作人員介入控制之次數及類型。五、感測資料。六、由無人載具內部鏡頭或外部鏡頭所擷取之攝錄畫面。前項第五款感測資料應以可供主管機關讀取之唯讀格式蒐集與留存,以供外部裝置下載及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