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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園區管理目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3條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3條
法規: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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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產業園區之一部或全部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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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定產業園區因環境變遷而無存續必要之認定基準如下:一、產業園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或其他重…
第3條
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
第4條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廢止原核定前,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
第10條
原核定設置機關認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產業園區名稱。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三…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產業園區之一部或全部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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