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2條 法規: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產業園區之一部或全部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