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