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閒置土地與完成建築使用認定基準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包含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形之一者:一、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二、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三、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四、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經撤銷、廢止或喪失效力。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前取得之產業用地亦適用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閒置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