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1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