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24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資料者,得由主管機關逕行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