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三、工程開發違反契約品質之規定,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