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八、保險費用。
九、利息。
十、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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