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9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9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