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8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 申請人在核定變更使用期限內,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得備具申請函向原核准變更之主管機關申請其用地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其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