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7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第二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第47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其條件、程序、保證金、價金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