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依委託開發契約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