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依委託開發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