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9條 法規: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核發補償金,應事先將核發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限期催告仍未領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補償金提存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