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1條 法規: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1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類許可或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