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6條 評選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