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第8條 法規: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8條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廢止登記,並繳還原登記證。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登記時,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