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第2條 法規: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辦地方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