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應有切換設備,並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備用電源相連。
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位於分路保護負載側之切換設備,得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且其啟斷容量足以啟斷由發電機產生之故障電流。
若以可上鎖之隔離設備或隔離經常電源供電導線方法,與經常電源確實隔離,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得暫時由無切換設備之可攜式發電機供電。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85條
第九章 特殊狀況及電度表裝置 › 第二節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
第9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