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特殊狀況及電度表裝置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節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

條文:
第983~990條(共 8 條)
自動或手動選擇供電給非關人員生命安全必要之公共或私人設施之電源系統,包括原動機之整套固定裝置,及從可攜式備用電源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設備應能承受其最大短路電流。
二、電源之負載計算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電源系統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使用手動切換設備時,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給同一時間運轉所有選擇性負載之容量及額定。
(二)若使用自動切換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備用電源具有經由自動切換設備切換之總負載供電能力。
2.備用電源容量具有足以提供經由負載管理系統連接之最大負載供電能力。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應有切換設備,並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備用電源相連。
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位於分路保護負載側之切換設備,得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且其啟斷容量足以啟斷由發電機產生之故障電流。
若以可上鎖之隔離設備或隔離經常電源供電導線方法,與經常電源確實隔離,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得暫時由無切換設備之可攜式發電機供電。
除可攜式備用電源外,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應有下列規定之聲光信號指示裝置:
一、備用電源故障。
二、備用電源承載中。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標識應依第九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配線得與一般經常電源配線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線盒或配電箱。
可攜式發電機之接地應連接至個別之接地電極,或以設備接地導線搭接至用戶配線系統之接地電極。
裝設於建築物外之選擇性備用發電機組,在建築物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若裝有符合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隔離設備者,其供電給該建築物或穿過該建築物之非接地導線得免加裝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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