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系統之電源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有多重電源供電給建築物者,應有標明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標識。
二、由電力網與PV系統併聯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及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89條
第七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 第二節 太陽光電系統 › 第六款 標識
第8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