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機端電壓之電壓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動機起動時,消防幫浦控制器線路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正常電壓(控制器額定電壓)百分之十五。
但於緊急運轉機械起動時,不在此限。
二、電動機運轉於滿載電流一‧一五倍時,電動機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壓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