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之插頭。
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之固定式金屬部分,且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