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
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
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
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