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9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第九節 電解槽 第793條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